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一〇七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21年12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1年12月24日
修改的總體思路
工會法修改在總體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五點:
一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和根本遵循,充分體現黨中央關于工人階級和工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
二是突出堅持黨的領導,保持和增強工會組織的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不斷增強工會組織的吸引力、凝聚力、戰斗力。
三是堅持從國情出發,著力完善相關制度和工作機制,為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四是適應我國法治建設需要,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妥善處理相關法律之間的關系,確保工會法與相關法律法規銜接一致。
五是堅持必要性原則,根據黨中央精神和現實需要,確有必要的才作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作修改,保持現有法律框架和主要內容基本穩定。
修改的主要內容
1.突出堅持黨的領導。
明確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應當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建立聯系廣泛、服務職工的工會工作體系。
2.落實黨中央對工會改革的新要求。
明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增加規定:工會適應企業組織形式、職工隊伍結構、勞動關系等方面的發展變化,維護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3.完善工會法和工會工作指導思想。
明確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一道,確立為工會法和工會工作的指導思想。
4.完善工會基本職責。
將工會的基本職責由“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擴展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同時,增加工會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選舉、民主協商,加強對職工的思想政治引領,以及開展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的規定。
5.體現中央對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的新要求。
增加規定:工會推動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提高產業工人隊伍整體素質,發揮產業工人骨干作用,維護產業工人合法權益,保障產業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術會創新、敢擔當講奉獻的宏大產業工人隊伍。
6.做好與相關法律的銜接。
法律援助法規定,工會等群團組織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參照適用其相關規定。據此明確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
7.擴大基層工會組織覆蓋面。
明確社會組織中的勞動者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將工會組織以及工會工作的覆蓋面由“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擴展為“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組織”。